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3-019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目前尚存于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 18,239,006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
润820,285,604.13元,减去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2,028,560.41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
利润余额,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69,239,378.33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数为基数,即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500,000,000股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8,239,006股,即1,481,760,9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分配
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计现金分红740,880,49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47.41%。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8,239,006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每股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实施现金分红,无送股和转
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前收盘价格-0.494)÷(1+0)=(前收盘价格-0.4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三牛有限公司、郑亚斐女
士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
待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其他法人股东及一般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发放红利 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389999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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